我们知道,在购买交强险时,一定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保险期间,意思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才会理赔。但有人在约定保险期间外发生了事故,居然也申请到了理赔,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2013年某天,大众车主何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,并依约缴纳了保费,保单约定的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起。谁料当天,何先生好友郑先生驾驶该轿车时,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,并造成电动车车主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。经法院判定,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万余元。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电动车车主12万元。保险公司不服,辩称,交通事故发生在投保后,约定的保险期间前,该合同尚未生效,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一审判决后,保险公司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其实早在2009年3月15日(没错,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),保监会就发布了通知文件,针对保单中「次日凌晨生效」的规定会导致部分投保人得不到相应保障的情况,各保险公司可在保单「特别约定」栏写明保单出单即生效。次年3月,保监会作出复函,明确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即时生效。
案例中的保险公司在何先生投保时,应告知其可选择保单即时生效,但未作出提示,没有尽到说明义务。因此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所以法院判决按照该合同即时生效处理。
所以,如果各位在购买交强险时,一定要注意这个细节。如果恰好(不幸)刚交完交强险当天就发生事故,也不用担心,申请理赔并不会受到这条保险期限规定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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